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特定用途化粧品攜回國自用有限量  違法販售最高可罰100萬元

特定用途化粧品新聞稿圖
特定用途化粧品新聞稿圖

隨著疫情逐漸解封,出國旅遊人數激增,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提醒民眾,旅遊地販賣的各類化粧品種類繁多,購買時要注意,如果是衛生福利部公告的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的攜入限量上限為36(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且不得上網販售,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食安處表示,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輸入應申請查驗登記的特定用途化粧品,如防曬乳、染髮劑、止汗劑等,其供個人自用者,每種最多12(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合計不得超過36瓶,也提醒旅客入境攜帶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僅供個人自用不得販售,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販售,違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食安處說明,從去年至今,已查獲22件非自用上網販售的違規案件,因涉及特定用途化粧品未經查驗登記核准擅自輸入的規定,均已依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規定,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在案。

食安處指出,出國購物的同時,記得三步驟,就能安全把戰利品帶回家。第一步,確認自己購買的化粧品如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以及止汗制臭劑等,是否含有特定用途化粧品的成分;第二步,確定自己購買的是特定用途化粧品後,秉持單一品項不超過12瓶,總量不超過36瓶為基準;第三步,產品只能供自己使用,不得販售。有關化粧品成分詳細資料,可至網站( bit.ly/3LyEWgJ )查詢。

此外,食安處也呼籲,民眾在台灣從各種管道選購化粧品時,可藉由包裝標示來辨識是否為具有許可證字號的特定用途化粧品,以及成分的含量等資訊,也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西藥、醫療器材、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查詢」查詢平台( https://info.fda.gov.tw/MLMS/H0001.aspx )查詢,是否為經核准輸入或製造的產品,如發現購買的化粧品為不良品,可通報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 http://qms.fda.gov.tw/tcbw/ ),或撥打通報專線02-2521-5027(5/4*6)

 

 

聯絡人: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 林組長

聯絡電話:04-22220655分機3321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發布日期: 2023-05-04
  • 點閱次數: 2210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