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搭乘計程車保障,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公路法第65條及81條條文修正案」,經過1年宣導期後,交通部已於日前公告計程車客運業應投保每名乘客新台幣150萬元以上旅客責任險,並自今年6月15日生效。台中市政府交通局表示,目前全市有8,000多輛計程車,若未依規定投保,可依「公路法」第65條規定,處3,000元至3萬元罰鍰,呼籲計程車客運業(含車行、合作社、個人車行、榮車)儘速投保以免受罰。
交通局長葉昭甫指出,以往法令並未規定計程車客運業強制要求投保旅客責任險,部分駕駛人礙於營業支出考量而未辦理相關保險,因而造成事故發生時乘客求助無門,或駕駛人有責任疏失時理賠的重大負擔,有鑑於此,經立委積極奔走催生「公路法第65條及81條條文修正案」,去年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今年由交通部公告實施。
葉局長補充,現行直轄市政府管轄的市區客運業,以及在中央管轄的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均有法律明文規定強制業者投保旅客責任險,依據交通部110年10月的統計資料,約有49%的計程車未投保旅客責任險,以台中市現有8,248輛換算,約4,000輛計程車未投保,在交通部修法上路後,對乘客搭乘將有更完善的保障。
此外,交通部也公布修正「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6條、第17條,因應「公路法」第65條第3項修正條文,在今年6月15日施行後,所有計程車客運業均應為其營業車輛依交通部所定最低投保金額投保旅客責任險,有關經營派遣業務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確認參與車輛投保每人新台幣150萬元以上的旅客責任保險相關規定,配合修正為應確認參與車輛依公路法規定投保。
交通局表示,已透過各種管道宣導投保乘客責任險政策,安全保障上路後沒有法令寬限期,屆時計程車若未依規定投保,將處罰3,000元至3萬元罰鍰,提醒計程車客運業儘速完成投保作業,提高乘客、駕駛的保障。(5/21*10)*交通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交通局 苟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