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6月2日判決,台中市工業區二期內鄰近廠房乙種工業區土地(護坡地)案返還出售收入款項訴訟案一審勝訴,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除須返還市府4億2,596萬1,138元,且需給付市府自民國108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約9,179萬元,並宣告市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部分,由台開公司負擔。
經發局說明,原台中工業區二期土地早於70年6月開發完成公告出售,出售完成後廠商陸續進駐,而當時卻反映護坡地屬於斜坡地,無通路,管理維護不易,造成廠商困擾,因此評估護坡地出售予毗鄰廠商使用。
經發局強調,市府於91年5月14日召開「台中工業區土地標準廠商租售審查小組第四次審查會議」審議土地出售可行性、範圍及價格等相關事宜;經決議後,市府與台開公司簽訂成立委任契約,委託台開公司辦理護坡地出售事宜,期間至106年12月31日止。委任期間共出售63筆土地,土地價款合計4億5,851萬8,580元,扣除代辦費及相關應付費用,應返還市府4億2,596萬1,138元。
經發局表示,已多次請台開公司返還土地價款,該公司均未依約定返還;遲至108年市府與其委任關係消滅後,向台開公司催告並限期給付仍未果;市府為捍衛權益,108年10月28日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發局說,訴訟期間,台開公司屢以更換法院管轄權、置換代理律師及爭執相關費用支出等方式,拖延訴訟期程。經台中地方法院委請會計師公會,就台開公司所列支出辦理鑑定查核後,釐清各項費用歸責,經3年的努力,市府所提訴求獲法院公鑒一審勝訴。(6/7*17)*經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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