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第11號颱風海葵來襲,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目前勞動法令無颱風假規定,但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又或因天然災害阻塞交通等情況,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也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勞工局說明,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若勞工應雇主要求而願意配合出勤,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如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勞工局長張大春呼籲,如颱風天適逢勞工例假日,為災害應變,雇主認為有使勞工停止假期出勤繼續工作必要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勞工局為維護勞工於天然災害、事變、突發事件發生時出勤權益,已彙整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相關資訊並放置於勞工局網站(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供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查詢並有所依循,市民若有勞動權益相關問題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勞工局(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 (9/4*10)*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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