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
1.本人112年12月19日於台中市○路與○路口跟林先生發生碰撞車禍,先到場的兩位員警相當親切,最後到場的程○豪員警,不論製作筆錄或說明本事件的相關流程,都相當清楚用心,讓我跟林先生當下決定和解,警員先生都能本著同理心、愛心來為市民服務,不但我們當事人覺得很好,而且就源能疏減訟源,避免日後興訟浪費公帑,給予肯定,本人表示肯定及感謝。
2.當日登記聯單之號碼:○○○,處理單位是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三分隊。
以上兩點,陳請承辦單位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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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對交通警察大隊第三分隊員警感謝事宜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23
- 發布日期: 2024-01-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點閱次數: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