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民眾反映搭乘計程車時駕駛不願意跳表,試圖以喊價方式違規載客,台中市政府交通局表示,一旦查獲計程車駕駛未按表收費事實,將依《公路法》第77條規定,處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為維護乘客搭車權益,交通局持續會同警方在重要運輸場站及熱點聯合核查,呼籲計程車駕駛人切勿以身試法,應按規定收費。
交通局長葉昭甫表示,計程車是受政府特許經營的運輸業,費率由地方政府統一制定及管制,傳統計程車均應該依規定裝設計費表,且台中市境內營業的計程車一律應依規定跳表收費,並無議價方式,目前台中市的計程車費率起程1,250公尺85元,續程每200公尺5元,延滯計時為車速每小時5公里以下,累計每60秒5元,夜間11時至翌晨6時為夜間加成時段,每趟次加收20元,如遇跨夜間加成時段,統一以「上車時間」為準。
交通局提醒,民眾除下車時可向計程車駕駛索取乘車證明外,同時也鼓勵民眾踴躍檢舉,若有不依規定收費、擅自加價、故意繞道或拒載短程、駕駛服務態度不佳等情形,可以記下駕駛車號、姓名、搭車日期、時間、上下車地點等資訊,向交通局、市府「市民一碼通專線1999」反映,若查獲屬實交通局將依規定嚴懲,決不寬貸。
葉局長指出,交通局不分年節或平日,持續會同各轄區員警嚴格取締違反規定的計程車駕駛,未依規定跳表計費者,一經查獲或經民眾檢舉成立者,將依《公路法》規定,對不遵守法規的駕駛處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也呼籲民眾乘車時切勿私下與駕駛議價,共同保障搭乘計程車的秩序與權益。(2/27*6)*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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