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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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考試以上及格,經銓敘審定薦任第7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公務人員,具文教行政職系公務人員法定任用資格,並有文化藝術工作經驗者尤佳。 (二)無限制調任情事者(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工作態度積極、主動,能配合活動加班,有責任感及團隊合作精神,並具備溝通協調能力。 (五)熟悉電腦操作及文書處理能力,具採購專業人員證照及有採購實務經驗者尤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