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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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104.6.17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規定修正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並檢討現行實務作法,將各執行機關每年提報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次數予以修正;另考量聯合展覽活動中參展廠商能群聚,短期間吸引大量消費者達成交易,係因有策展機構舉辦展覽活動所致。為減少大型展覽活動參展廠商所販售之商品或服務,常因業者無依法提供履約保證,或因其屬違法旅宿業者,無法提供合法商品或服務等嚴重損及消費者權益等情事發生。爰課予策展機構對於其參展廠商有違規行為時,應有阻止其在展期期間續販售違法商品之義務,並明定其義務違反時之罰則,以有效提昇本市之消費環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