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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修正封溪護魚河段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物河段範圍及相關規定事項」暨「本區油車第圳溪封溪護魚是否續辦討論」公聽會

公聽會訊息
主旨 「臺中市政府修正封溪護魚河段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物河段範圍及相關規定事項」暨「本區油車第圳溪封溪護魚是否續辦討論」公聽會
依據 關臺中市依漁業法第44條第1項及第4款及第9款公告河段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物,原「第1次採捕水產動物經查獲者,倘態度良好且配合將已採捕之水產動物放回溪流者不罰」部分,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1月5日農授漁字第1040738949號函及該會漁業署104年11月9日漁二字第1041265552號函表示漁業法尚無免罰之規定,不宜預設違反法規之行為直接訂定不罰之規定,另經法務部105年2月23日法律字第10503503620號書函釋示無免除處罰規定之適用(如附件二)。為建立行政裁罰一致性,減少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爰此,臺中市政府修正公告事項,刪除該條文,並於查獲違規案件時,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
事由 案由一:有關臺中市政府修正封溪護魚河段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物河段範圍及相關規定事項之公告,針對本區油車圳溪封溪護魚河川,未來原第1次採捕水產動物經查獲者,倘態度良好且配合將已採捕之水產動物放回溪流者不罰部分廢止,屆時依漁業法規第65條第6款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提請討論。
案由二:有關本區油車第圳溪封溪護魚河川是否持續辦理,提請討論。
會議日期 2016-06-16
張貼日 2016-06-06
時間 上午10時
地點 丁台社區發展協會(臺中市霧峰區丁台里丁台路444號) 電話:04-23393501
會議記錄 6751335571.pdf
現場錄影網址 http://vod.taichung.gov.tw/ct.asp?xItem=181844&ctNode=6647&mp=1
會議記錄上傳日期 2016-07-05
辦理機關 臺中市霧峰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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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17
  • 發布日期: 2016-06-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公所
  • 點閱次數: 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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