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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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業於101年8月9日府授法規字第1010136511號令制定公布,為使本自治條例更臻完善,擬修正部分條文本次修正條文共計2條,其修正條文如下: (一)第11條第1項第6款「董事或監察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修正為「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教育法人,其董事或監察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第20條「教育法人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修正為「教育法人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