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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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固體燃料或液體燃料之鍋爐為空氣污染物及細懸浮微粒(以下簡稱PM2.5)主要排放來源,除影響空氣品質,亦對市民健康造成影響。此外,依據國內外及世界衛生組織相關研究,PM2.5之比表面積大,容易吸附重金屬、戴奧辛及多環芳香烴有機物等有害污染物質,吸入人體後會對呼吸系統和心血管系統造成傷害。蒐集歷年國外學者所做的研究,PM2.5濃度每增加十微克/立方公尺,平均壽命會降低○‧六一年、心肺疾病增加百分之六、肺癌增加百分之八、死亡風險上升百分之四,因此使用固體或液體燃料之鍋爐有加嚴管制之必要,以維護空氣品質及保障市民健康福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零二年修訂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將既存污染源及新設污染源於燃燒過程產生之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分別下修為一百毫克/立方公尺及五十毫克/立方公尺,鍋爐僅需裝設簡易之防制設施,即可符合排放標準,無法有效抑制空氣污染物排放。 本市雖已訂定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加嚴標準,從嚴管制發電機組,但對非屬電力設施之鍋爐尚無加嚴規定,爰訂定本標準強化管制工作,並以低污染性燃料之排放特性訂定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促請公私場所於新設或汰換鍋爐等設備時,以使用低污染性燃料之設備進行規劃設計。既存污染源則予以緩衝時程進行改善,藉提昇防制設備效能或改用低污染性燃料,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