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對身心障礙者往返住家與機構訂有相關補助規定,去年起對於台中市搭乘公車之身障者,10公里內因已享優惠,不再提供補助。對此,市府社會局說明,10公里內已免費、超過10公里的部分仍依中央規定核實申請補助,實質上權益不受影響;另外,對於可能須使用汽車載送、無法搭公車的重度以上身障者,目前中央未提供補助,市府將研議提供交通補助,保障身障者權益。
台中市議會今(18)日進行第2屆第7次定期會民政業務質詢,市議員張玉嬿、蔡雅玲、謝志忠等人關心衛生福利部針對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交通補助,台中市有10公里公車免費政策,10公里里程方面已享優惠,依據核實支付原則,不予補助,恐影響身障者權益。
社會局表示,以住宿型機構而言,衛福部補助規定為身障者得以返家及返回機構所需車資(客運或火車)核實申請補助,每人每年不得超過48趟(返家及返回機構為一趟),限身障者本人及其陪伴人1人申請。衛福部去年來函說明由於台中市提供公車10公里免費優惠,家屬與服務對象如無實際支付交通費用負擔,不符補助精神,依據核實支付原則,不予補助。
社會局說明,對於以公車往返機構與家的身障者,10公里內即享免費優惠,超過10公里的部分則依中央規定核實申請補助,實質上權益不受影響;統計去年該部份交通費補助減少18萬6,000元,107年尚由機構申請中。
另外,辦理日間服務者是以身障者住家與機構距離為計算標準,未滿20公里者每人每月補助1,200元、20公里以上者每人每月1,500元。此部分身障者交通費補助以距離為標準,提供定額補助,不受影響。
社會局長呂建德表示,台中市去年共14間機構申請身障者交通補助、988人受益,考量重度身障者返家可能須使用汽車載送,無法搭公車而遭剔除受影響部分,將研議針對住在機構無法使用公車或火車的重度、極重度身障者,由市府提供交通補助,市長林佳龍長期以來關注身障者權益,將全力協助保障。
(5/18*19)*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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