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符合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資格的納稅義務人,請於今年9月25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本年度就可適用;如逾期申請,必須自次年度才能開始適用。
地方稅務局說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或騎樓走廊用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符合土地減免規定得申請減免地價稅者,土地所有權人應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因適逢星期例假日及中秋節,順延至9月25日,請納稅義務人把握期限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逾期申請者,將從明年開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按年計課,每年徵收一次,以當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若所有權人於年度中間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的長短,凡當年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今年地價稅以107年度重新規定地價後的公告地價計徵,基本稅率為10‰,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的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此外,地方稅務局也呼籲,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的土地,如其原因、事實已消滅時,應向該局申報恢復課徵或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如未申報而有逃漏稅或減輕稅賦者,依規定除追補應納稅款外,並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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