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鼓勵企業來台中市設立總部,於107年4月26日發布實施「台中市政府補助及獎勵企業營運總部投資實施辦法」,透過房屋稅、地價稅補助等方式,吸引企業總部進駐台中。實施後經市府納入業界建議,決定修正條文擴大獎勵,在台中新投資達5,000萬元以上、僱用勞工30人以上者,也提供獎勵措施,修正草案今(26)日並經市政會議通過,將移請法制局辦理發布。
市長盧秀燕於市政會議中表示,法令應檢討是否達到一定績效,很高興經發局有持續提出檢討,沒有讓法令流於形式,這次企業營運總部獎勵辦法修改後,雖然會有財政上的支出,但能吸引企業到台中,可增加就業機會、增加稅收,更可促進台中經濟。
市府經濟發展局表示,這次修法將法規名稱修正為「台中市政府補助及獎勵企業投資實施辦法」,並讓在台中新投資達5,000萬元以上、僱用勞工30人以上的企業,可向市府申請勞工大學專班課程、標竿企業獎章及證書、招商單一窗口服務、企業形象或商標於市府內展示、市府委外經營展覽館參展優惠、海外參展補助等,希望藉此增加台中大型企業數量。
另企業將外縣市總部遷移至台中者,原本僅有在台中使用新購置或新建建築物做為營運總部,才能申請房屋稅或地價稅相關補助,這次修法後,如使用台中既有建築物做為營運總部也可申請相關補助。此外,這次並新增規定,凡有違法且情節重大的企業,不予獎勵或補助。
經發局表示,這次修法是在市府財政許可下,放寬相關措施,將有助強化招商引資能力,並增加台中大型企業數量,盼帶動台中經濟發展。(3/26*13)*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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