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市議員楊典忠關心台中市政府廢止法令數量過多,法制局表示,市府法令廢止程序分2種,第1種針對法規及以市府名義訂定的行政規則,如要廢止,由機關簽府一層首長,並會法制局提供相關意見,核可後才得循程序廢止或停止適用;第2種是以各機關名義訂定的行政規則,可由機關首長自行決定是否廢止。法規是否廢止,各機關均因應時勢以及政策需求決定。最近4年市府廢止或停止適用法規的數量,分別為107年21件、106年16件、105年22件、104年15件。今年度數量無特別異常情形。
法制局表示,市府各機關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得訂定行政規則。市府訂有「臺中市行政規則準則」讓各機關依循。依據第11條規定,各機關對於所訂定行政規則應隨時檢討執行運作情形,如評估無再適用必要,即應停止適用。新市府團隊自去年12月25日上任至今,部分行政規則有依規辦理停止適用,這屬各主管機關依規審慎政策評估後辦理,並無不妥。
法制局說明,楊議員指出的25件停止適用行政規則,有部分是前市長林佳龍任內訂定,也部分於前市長胡志強任內訂定,市府施政有延續性,絕無針對性。例如,以法制局消費者服務中心組織為例,早於106年2月22日修正「臺中市政府法制局組織規程」,將消費者服務中心納入法制局正式組織編制,因此原訂定「臺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設置要點」,理應於2年前即停止適用。法制局最近盤點檢查發現,才於今年4月17日停止適用,無其他特殊考量。
至於,行政規則停止適用理由以及公開,法制局表示,依臺中市行政規則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行政規則之停止適用或廢止,得僅發布或下達名稱及失效日期。」因此現行未公開理由的作法有所依據,且行之有年。為強化政府資訊公開,滿足人民知的權利,未來法制局辦理法規資料庫收錄前述相關規定時,將請各機關詳實提供廢止或停止適用的理由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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