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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12/8正式施行

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12/8正式施行
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12/8正式施行

台中市政府制定「臺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全文計11條,今(8)日公布,預計12月8日正式施行!衛生局長曾梓展表示,自治條例可有效防範全市校園及法定禁菸場所遭受電子煙使用危害,市府也會持續透過跨局處合作,落實防制電子煙與加強稽查取締,營造無菸清新環境,守護市民健康。

衛生局說明,「臺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除規範中市禁菸場所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任何人不得供應電子煙或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者,及未滿18歲者不得吸食或持有電子煙;任何人也不得強迫、引誘孕婦吸食電子煙;於禁菸場所吸食電子煙者,可處2千元至1萬元罰鍰;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吸食或持有電子煙,將施以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另供應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者,及強迫、引誘孕婦吸食電子煙者,則處1萬至5萬元罰鍰。

曾局長指出,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最新調查顯示,台灣已有5.7萬青少年使用電子煙,其中高中生電子煙使用率較前年大增6成,市府超前制定「臺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6月1日經行政院核定,市府今日公布,預計今年12月8日正式施行。

衛生局提到,為落實自治條例規定,將於條例正式上路前,針對販賣電子煙業者,如夜市、市集攤販及電子煙實體店面等業者,辦理菸害及電子煙防制相關法規說明會及自治條例內容輔導,也將持續於全市社區、學校、職場共同推動電子煙防制與菸害防制活動,提高市民對法規的認知及遵從性。(6/8*6)*衛生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衛生局 林科長

聯絡電話:04-25265394分機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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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政令政策
  • 發布日期: 2020-06-08
  • 點閱次數: 9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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