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消費者盛裝飲用水安全,台中市政府衛生局修正「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增訂加水站業者應明顯標示衛生人員姓名、聯絡電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主管機關電話等資訊,違者將依法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以落實加水站衛生管理權責;增訂內容今(21)日經市議會「法規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續將進入二讀程序。
衛生局長曾梓展指出,台中市列冊加水站共計385站,每年會針對加水站機台,查驗其標示、宣稱詞句及廣告,並檢測其水質的重金屬、溴酸鹽及微生物等項目,105年起每年平均檢測150站,檢測皆合格,今年預計檢測300多站,已檢測150站,目前均合格。
曾局長表示,為加強加水站衛生管理,維護消費者飲用水安全,市府修訂「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增訂加水站業者應於販賣地點明顯處標示管理衛生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主管機關電話等有關文件及資訊,且相關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
曾局長強調,業者若違反規定,市府將輔導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完成,依法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落實對加水站業者相關衛生管理。(8/21*6)*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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