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今(8)日正式施行,全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及法定禁菸場所皆禁止吸食電子煙,違者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另為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健康,衛生局全國首創,將高中以下學校校門口處及附連人行道也公告為禁止吸食電子煙場所,預計明年3月正式公告實施,提供師生及鄰近居民無菸清新環境。
衛生局指出,二手菸為一級致癌原因之一,民眾暴露有危害風險;電子煙若含有尼古丁成份則有成癮可能性,此外還可能含有亞硝胺、丙二醇等有毒物質。根據國民健康署資料,青少年吸食電子煙,未來對吸食紙菸的成癮性比未吸食者高6倍;另依據國民健康署去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顯示,全國國中生使用電子煙比率2.5%;高中生使用電子煙比率為5.6%。
衛生局長曾梓展提到,「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已正式施行,除規範全市禁菸場所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外,任何人不得供應電子煙或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者,及未滿18歲者不得吸食或持有電子煙;禁菸場所吸食電子煙者,可處2千元至1萬元罰鍰;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吸食或持有電子煙,將施以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另供應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者,則處1萬至5萬元罰鍰。
衛生局表示,為維護青少年健康,遠離菸害及提升無菸環境,衛生局將持續透過行政作為,公告指定全市轄區內菸害防制法規定以外的禁菸場所,如公車候車亭、連鎖超商及咖啡店騎樓、庇廊等地點禁吸電子煙,營造無菸清新環境。(12/8*6)*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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