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電說明台中火力發電廠現有燃煤1至10號機都是特照一事,臺中市政府表示,特種建築物依「建築法」規定經行政院許可,僅得免適用建築法的相關規定,並無排除都市計畫法的規定,按照規定還是需要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且內政部營建署99.10.25.營署建管字第0990070960號函示清楚說明,經行政院許可特種建築物,惟仍須符合都市計畫、消防等規定。
內政部109年4月17日邀集行政院、經濟部、台電公司、環保署等相關單位召開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免按建築法一部之規定會議,同意本案修正後報行政院,建請同意依建築法第98條視為特種建築,但有關土地使用、都市設計、消防安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勞工衛生管理及公共藝術等事項,仍請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而現在台電燃氣機組及其附屬設施之都市設計審議尚在審議,內政部卻不遵照先前的會議決議,不理會地方民意,逕自核發中火發電機組特種建築物許可,其合理性著實令人存疑。
都發局說明,台電燃煤機組的興建是在台中縣時代,當時未制定都市計畫法自治條例、也沒有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地方治理尚未落實。隨著時代進步,地方治理重要性與日俱增,臺中市政府依法行政,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49條第3項授權訂定「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規定相關重大建設均須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就是在都市計畫及自治條例的授權下,檢視地方發展的需要,這也是都市設計審議的重點!
以都市設計審議事項而言,台灣電力公司興建之燃氣機組及卸貨碼頭等相關設施已達「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埠專用區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建設認定表」規模,對於台中港海岸環境及景觀影響甚鉅,且報導所載台電承諾115年開始拆除燃煤機組,與送審的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中的說明「…,既有燃煤機組不除役,4部燃煤機組轉為備用」完全相悖,地方再不要求都市設計審議,屆時備用不拆,煙囱真的從5支變7支,甚至從7支變更多煙囪?都發局再次重申,呼籲台電應儘速趕辦都市設計審議程序。(6/25*1)*台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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