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於民國87年與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委託辦理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一期開發案,開發期間台開公司違反雙方契約約定擅自轉出結餘款,市府為捍衛權益於108年12月3日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歷經近2年努力,終獲台中地方法院判決中市府勝訴,台開公司應返還17億1,237萬4,807元結餘款。
經發局表示,為因應台中地區主領產業的機械業投資設廠用地需求,提供一處設施完善的高附加價值生產園區,市府委託台開公司精密一期開發案,但開發期間台開公司違反雙方契約約定擅自轉出結餘款,依台中地方法院9月30日宣判結果,台開公司應返還中市府結餘款17億1,237萬4,807元,及自此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並宣告市府於提供5億7,079萬1,602元供擔保後,得進行假執行。
經發局補充,除精密一期開發案外,市府針對與台開公司的其他案件,如台中工業區二期護坡地、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二期等案件,皆已採法律訴訟程序,將持續積極捍衛保障市府權益。(10/1*6)*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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