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開公司今(20)日至台中地方法院遞狀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對此,台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強調,將收集相關事證後,委請律師進行法院訴訟程序。
對於台開公司指出因經發局不核備開發成本,致招銀行團暫停動撥開發款項,經發局表示,實因台開公司公開訊息於109年第四季至110年第三季(連續四季)的會計師查核報告均指出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證交所於110年4月7日起將台開公司上市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並於110年10月15日公告台開公司(2841)10月14日又發生退票情事,自10月18日起,併案列為全額交割,並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等可歸責於台開公司等事由所致,與經發局無關。相關開發成本的查核作業,經發局均已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經審核無誤即可進行核備。
經發局指出,為確保市府的債權執行假扣押,是因市府委託台開公司出售台中工業區二期護坡地,因該公司遲未返還結餘款,為保債權,市府以現有資料直接辦理結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台開公司約4.29億元財產,歷經1年法院程序,最高法院駁回台開的再抗告,市府假扣押裁定終告確定。
經發局指出,台開公司於精密園區一期的開發積欠17億多結餘款,依台中地方法院110年9月30日判決結果,台開要償還市府17億多結餘款,判決主文記載市府在提供5億7079萬1602元供擔保後,得聲請假執行;市府並向台中地方檢察署遞狀提出台開涉嫌侵占罪之告訴。另台開公司於精密園區二期的開發案涉嫌私自挪走13億多結餘款,造成市府重大損失,市府目前也訴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進行審理,並向台中地檢署遞狀提出台開涉嫌背信罪之告訴。
經發局提到,對於豐洲二期工業區的開發,市府依契約規定,台開公司應負責豐洲二期開發案開發資金的籌措、運用及管理,並撥付此計畫相關規費及開發費用,執行該案所需資金均需自行籌措,市府依契約規定函請台開公司撥付土地費用、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費用、其他經市府核定費用等,皆給予台開公司合理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並請其依所定期限改善。
經發局進一步指出,然而台開公司自109年下半年起,以各式理由拖延履行契約約定義務,已構成開發契約的終約事由,為利豐洲二期後續開發推展,市府已於110年10月7日發文終止與台開公司豐洲二期開發契約,並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終止契約訴訟。(1/20*7)*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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