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等法院今(15)日判決精密一期結餘款返還訴訟案,台中市政府獲二審勝訴,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除須返還市府17億1,237萬4,807元,且需給付市府自民國108年8月31日起至判決確定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截至二審判決日止,台開公司須給付利息3.03億餘元,並宣告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市府上訴部分由台開公司負擔,市府所提訴求勝訴。
經發局表示,台中市政府於民國87年與台開公司簽約,委託辦理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一期開發案,開發期間台開公司違反雙方契約約定擅自轉出結餘款,市府捍衛權益,於108年12月3日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前於110年9月30日經台中地方法院判決中市府一審勝訴,另因利息採計時點未符市府訴求,於110年10月提起上訴,經逾3年努力,市府所提訴求終獲法院公鑒。(3/15*18)*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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