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日前宣布「星光實驗教育機構」經審議會評鑑其成效結果不得續辦,教育局為求慎重,再次檢視評鑑法規程序面及實質面並無違失,且該機構不但超收學費未退清,還不當挪用資金與關係人「星光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異於常規的交易,帳目金流不明,至今未提出說明,加上未依核定實驗教育計畫執行,教育局為保障學生權益,決定尊重審議會的成效評鑑決議不得續辨並積極輔導學生安置,保障其受教權益。
教育局說明,星光機構申辦期程為109至111三學年,自110年10月被部分家長檢舉諸多情事,包括招生宣傳不實、教學及教材鬆散、違法以IB課程巧立名目超收學費及疑涉相關霸凌等,教育局除組成調查小組訪談,也針對辦學成效進行評鑑,評鑑結果不得續辦。
教育局表示,有家長檢舉星光機構不當超收且違法以IB課程招生,未專業培訓師資等。審議會發現該機構不當超收及預收學費之外,將大筆資金不當挪用,與關係人星光公司進行異於常規的交易之後去向不明,造成星光機構收支不平衡,影響家長及學生權益及教學品質;審議會在星光機構109及110年的財務報表中發現與關係人「星光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有異於常規的交易逾3500萬元,審議會多次請星光機構說明,但置若罔聞至今,未提出說明。
審議會也提到,109學年該機構超收學費2800萬元,110學年也超收學費,教育局要求退款給家長至今,未全部退款完成;109學年該機構卻支付2000萬元保證金給「星光公司」,審議委員從財務報表中發現是以超收或預收學費支付這筆2000萬元,屬不當挪用。110學年度截至111年7月31日,星光機構銀行存款684萬餘元遠不足預收111學年度的學雜費1178萬餘元,加計超收學費應退還之部分778萬餘元,合計數1956萬餘元,資金流用不明,且未於歷次改善說明。
教育局指出,「星光實驗教育機構」是由財團法人「星光教育基金會」申請成立,為非營利單位,其負責人同時也是營利事業「星光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兩者關係人之間進行交易必須透明且要符合常規。審議委員認為星光機構透過關係人「星光公司」租屋,支付租金及管理費,屬異於常規的交易,且其中有關機構支付租金給星光公司與星光公司支付給出租人的金額出現明顯差額,至今也未提出說明。
教育局強調,機構如有疑義,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至於學生可回到戶籍所在學區學校就讀或選擇其它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團體或辦理個人實驗教育,不會影響學生受教權,48位教職員工則依其勞僱關係回歸契約內容,針對有就業需求的教職員,將轉介台中市就業服務處提供協助;至於基金會在處理財務妥適後,也不排除可以提出新的申請方案可能性。(6/30*7)*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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