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今年4月11日裁定,台中市政府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神岡豐洲科技工業園區開發契約法律關係自110年10月12日起不存在」之訴,經原審裁定駁回,自有違誤,應予廢棄,並將此件移送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經發局表示,此案於101年6月委託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台中市神岡豐洲科技工業園區二期開發案,並於109年1月21日公告核定設置,因台開公司違反開發契約規定,未限期繳納土地費用等資金,因此市府於隔年10月終止開發契約,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請行政訴訟,但該院於去年6月8日以本案欠缺確認利益等理由裁定駁回,後續市府於同年6月26日向原審法院提出抗告。
經發局說明,依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理由,原裁定是以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履約爭議有審判權為由,認定台中市政府就本件確認訴訟無確認利益,也無權力或法律上利益受危害的危險,據予駁回訴訟,自有違誤,應予廢棄且基於本案當事人於訂定契約時,預以文書合意願循民事訴訟由普通法院審判,並約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其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因此將本件訴訟移送至台中地院,台中市政府後續將依裁定結果,向台中地院續為辦理「確認神岡豐洲科技工業園區開發契約法律關係自110年10月12日起不存在」之訴。(4/17*13)*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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