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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豐原廟東美容消費爭議多 法制局提醒:訪問交易可在7日內向業者解除契約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如與業者以訪問交易方式購買商品者,得於取得商品後7日內向業者解除契約。此圖為業者開給消費者的委託保管商品明細單(個資已隱蔽)。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如與業者以訪問交易方式購買商品者,得於取得商品後7日內向業者解除契約。此圖為業者開給消費者的委託保管商品明細單(個資已隱蔽)。

鑒於公平交易委員會陸續就愛妮雅集團路邊攔人及利用交友軟體APP「假交友、真行銷」等不當銷售行為,處以高額罰鍰,台中市政府法制局統計今年1至5月受理的美容類第一次消費爭議案,共計136件,較低於去年下半年157件案件,爭議內容罕見出現業者直接引導消費者拆封商品行為,而消費者續行爭議或申請調解比例由40.7%降至26.4%,大部分案件在第一次申訴即獲和解。

法制局長李善植說明,位於豐原廟東的怡豫股份有限公司自112年下半年與資融公司合作後,爭議案件大幅成長,今年被申訴件數迄今更高達17件,居所有美容業者之冠。部分消費者表示即使主張交易類型為訪問買賣,依法於7日猶豫期內要求解除契約,業者也會以儀器拆封檢查或實體店面販售為由,拒絕解約退費,行銷手法最具爭議性。

李局長提醒,業者常利用贈品吸引消費者入內填寫資料,在消費者無購物的心理準備且現場無其他業者商品可供比較情形之下,與消費者完成交易。此行銷方式屬訪問交易,消費者可在領得商品或服務後7日內單方向業者表示解除契約,毋需與業者再簽立減少價金的和解契約,且即使在業者場所檢查商品所為的拆封,仍不影響消費者7日無條件解除權行使。

法制局指出,市府近日受理一名居住在彰化的24歲年輕女性申訴案件,申訴人稱其行經豐原廟東夜市,路經業者騎樓處即遭員工引導入內行銷,在消費者年輕不知如何拒絕下,讓消費者簽立10萬2,000元的美容商品買賣契約,還以消費者住在彰化路途較遠,引導消費者拆封所贈送的美容儀器進行檢查。

該消費者當日(7日內)返家後要求解約退貨時,業者再以消費者有資融公司分期件需當日解約,否則將有高額手續費為由,促消費者當日晚間返回業者處所退貨;但等到消費者上門後,業者卻又以美容儀器經拆封檢查,非保持完整為由,拒絕解約,改引導消費者以減少商品數量,降低總消費金額至8萬5,000元作為和解條件。年輕且無太多高額消費經驗的消費者,在資訊不對等及時間壓力下,為求減少損害而不得不與業者簽下和解書,放棄依法得解除契約的權利。

對此,李局長表示,消費者如與業者以訪問交易方式購買商品者,得於取得商品後7日內向業者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此時不管業者是否同意,契約都已解除,無需再簽立和解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因檢查必要而拆封商品,不影響消費者無條件解除權的行使,更何況此消費者是在業者的引導下,在業者場所拆封儀器檢查,就算拆封行為破壞商品完整性,仍不影響消費者無條件解除權的行使。

法制局也呼籲,所有以訪問交易方式行銷的業者,現行法雖未禁止業者以訪問交易方式與消費者訂立契約,但業者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以「清楚易懂」的文句,將業者資訊及交易的商品資訊、付款方式等契約重要事項敘明,還要告知消費者有關消保法第19條解除契約的行使期限及方式;若業者未盡告知義務,經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市府將依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2-1條裁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法制局指出,由於業者銷售方式多變,不一定每一筆都是訪問交易,且業者也不會對非訪問交易的案件提供7日無條件解約權,業者對於哪些交易適用訪問交易心知肚明,所以業者對於訪問交易應具體告訴消費者可於7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並清楚告知解約期限及解約方式,而非只將法規文字製成立牌放在店面替代。

李局長說,市府已研提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案(草案),日後對於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令且爭議案件顯著增加,經限期改善仍拒不改善的業者,市府將至該業者營業場所張貼警示公告,提醒上門的消費者留意;該草案於日前經台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近日將送大會討論,期盼議會支持順利通過,更進一步保護消費者權益。

主任消保官康馨壬也說,業者消費糾紛金額大幅提高,因資融公司介入提供分期付款服務,呼籲中央儘速制定規範資融公司的法規,有效管理資融公司法,避免高金額消費爭議不斷發生。(6/5*7)*法制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法制局 康主任消保官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23701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發布日期: 2024-06-05
  • 點閱次數: 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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