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內政部長劉世芳今(9)日提及各縣市整體開發區應提供3%至5%土地給中央蓋社宅。台中市政府都發局表示,考量地主權益與縣市政府財務負擔,建議應以區段徵收區內的「配餘地」面積5%或重劃區「抵費地」面積5%為原則,且採「價購」、「專案讓售」或「有償撥用」等方式,按實際開發成本計算,以兼顧相關權益及財務計畫。
劉部長今日上午到台中市,為中央住都中心規畫的「廍子安居」社宅動土,提及各縣市整體開發區應提供3%至5%土地給中央蓋社宅,並建議比照此案由國產署「捐贈」給住都中心,引起地方關心討論。
對此,都發局表示,按照內政部規劃中的「整體開發地區社會住宅土地規劃及取得實施方案(草案)」,目前初步規劃以計畫區「總面積5%」核計社宅用地面積。
都發局指出,社會住宅用地不易取得,建議應依照目前草案規劃,採「價購」、「專案讓售」或「有償撥用」等方式,按實際開發成本計算,以免影響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的開發成本核計和財務負擔,同時也避免影響地主權益,或致產生民怨,反而不利整體社宅政策的推動。
此外,就現行草案規定,建議應以區段徵收區內的「配餘地」面積5%為原則;另都市計畫變更案規劃或審議中的重劃區,建議應以重劃區「抵費地」面積5%為原則,避免造成地方政府開發成本無法回收的財務負擔,或因此恐須擴大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範圍。
綜上所述,建請中央後續此政策方案及相關規定,應考量實際執行情況並傾聽地方意見,以兼顧相關權益財務計畫及共同負擔比等多方因素。
另外,針對住都中心簡報時表示「台中市社宅興建數量排全國第四」,對此,都發局澄清,住都中心所指排名,是以「地方政府興建加計中央住都中心在各都興建社宅的總數」二者相加作比較。
但若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社會住宅統計,僅以六都地方政府自行興建開發的社宅數為主,也就是不含中央住都心在各地方所興建的社宅數,且不含早期既有轉作社宅,以及未來規劃中的社宅數等。
以六都地方政府自行興建開發(含已完工入住+興建中)核計,目前第1名為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則排名第二。期盼未來在社宅推動上,中央能持續與地方一同努力。(8/9*12)*都發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廖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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