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區一家小吃店涉嫌未給付工讀生工資,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獲報後前往稽查,認定業者確已違反勞基法等法令規定,情節重大,除要求補足薪資給工讀生,更依法開罰20萬元,後續若再發現業者涉及其他案件,也將予以處罰。
勞工局表示,昨(24)日獲知本案後立即前往業者營業場所檢查,今日上午再進行詳細檢查,初步認定業者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未達基本工資標準,以及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未全額給付等情形,因情節重大,除要求業者必須補發足額薪資給該工讀生,市府也依法重罰20萬元。
勞工局檢查發現,業者僅給付部分時薪制每小時130元至135元,未達基本工資每小時140元標準;另外,該工讀生曾多次請求薪資,業者仍藉故拖延,積欠期間達3個月,至今尚未給付,嚴重損及勞工權益,違反勞基法情節重大。
因此,勞工局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80-1條第2項、行政罰法第18條等規定,裁處20萬元整,並當場要求業者必須在今日給付薪資給該工讀生。至於業者僱用的其他勞工工資給付情形,尚符合規定,若再發現業者涉及違法,都將依法處罰。
勞工局長黃荷婷表示,依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07年基本工資時薪為140元,月薪為2萬2,000元。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事業單位應確實依前開規定辦理,以保障勞工權益。
勞工局表示,現今事業單位普遍運用部分工時勞工,仍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確保勞工權益,為維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權益,勞工局定期實施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及辦理工讀生勞動權益宣導。另外,事業單位或勞工若有勞動權益相關問題,可電洽勞工局(04)22289111轉35200。勞動部也已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以利勞資雙方有所依循。(4/25*1)*勞工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曾科長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