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摺頁 依據國土計畫法「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條件、劃設順序」: 1.國土功能分區分類:4種國土功能分區,計19分類。 2.使用地:23種使用地編定及暫定編定,計24種。 3.劃設順序: A.依序為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 B.一筆土地同時符合二種國土功能分區分類者,並訂定優先適用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