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9條及第19條、志願服務法第19條、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教育部109年10月30日臺教社(二)字第1090156395號函及教育部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辦理。
二、旨案表揚標準為自頒獎年度前3年之1月1日至前1年之12月31日止,連續2年以上從事下列家庭教育事務有具體成效,各項具體事蹟及時數比率之計算為「107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為統計區間。
三、本案截止收件日為110年4月9日,請檢附評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註明「110年臺中市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送件」掛號函送至401020臺中市東區三賢街245號吳小姐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