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或曾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且滿足面積規模大於25公頃以上與農業生產使用面積比例達80%以上者。依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辦理分區檢討變更後之特定農業區。
二、農業發展地區第2類: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農業發展多元化地區,不符合農1條件,或符合條件但面積規模未達25公頃或農業生產使用面積比例未達80%之地區。
三、農業發展地區第3類:位於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土地,以及可供經濟營林等之林產業用地。
四、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依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含原住民族土地),屬於農村主要人口集居地區,與農業生產、生活、生態之關係密不可分之農村聚落。
五、農業發展地區第5類:符合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劃設條件、或土地面積完整達10公頃且農業使用面積達80%之都市計畫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