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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事業計畫位於區域計畫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水庫集水區)例外部分

水資源保護
水資源保護

興辦事業計畫不得位於區域計畫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管制規則第30條之1):

 位於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且該水庫集水區經水庫管理機關(構)擬訂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開發行為不影響該保育實施計畫之執行。

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為特定水土保持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地區、水庫蓄水範圍、森林(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區域計畫劃定之森林區)、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山坡地(坡度30%)及優良農地之地區。

興辦事業計畫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且有以上情形者,應採低密度開發利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其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參考下列事項:一、開發基地之土砂災害、水質污染、保水與逕流削減相關影響分析及因應措施。二、雨、廢(污)水分流、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水質監測設施之設置情形。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宣導活動,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6
  • 發布日期: 2021-05-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編定科
  • 點閱次數: 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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