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事業計畫不得位於區域計畫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管制規則第30條之1):
位於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且該水庫集水區經水庫管理機關(構)擬訂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開發行為不影響該保育實施計畫之執行。
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為特定水土保持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地區、水庫蓄水範圍、森林(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區域計畫劃定之森林區)、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山坡地(坡度30%)及優良農地之地區。
興辦事業計畫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且有以上情形者,應採低密度開發利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其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參考下列事項:一、開發基地之土砂災害、水質污染、保水與逕流削減相關影響分析及因應措施。二、雨、廢(污)水分流、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水質監測設施之設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