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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範圍應否加計法定空地

更正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範圍應否加計法定空地
更正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範圍應否加計法定空地

 依建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地類別更正編定,如有涉及合法建物面積範圍之認定或計算者,依擬更正編定用地別之建蔽率,以建物實際面積反推其所留設之法定空地(並未限於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物,始得適用)。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宣導活動,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03
  • 發布日期: 2021-06-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編定科
  • 點閱次數: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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