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最關鍵的改變,就是將台灣國土劃分為四大功能區:國土保育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跟城鄉發展地區。功能區劃分的意義在於,土地的使用必須嚴格遵照這些功能區的分類,就算以公共利益之名,也不容許地方政府或中央任意變更土地使用的方式。土地任意變更現象將成為歷史,事實上在《國土計畫法》規範下,國土保育區就以維護自然環境為前提,限制開發。意思是,過往山坡地濫墾濫伐,建地亂開發地亂象可望消失。農業發展地區也嚴格限制只能從事農業生產相關的利用方式,所以過去農地被隨意徵收成為工業區,工業區鄰近農田,廢水汙染農地的現象也可望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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