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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處理非都市土地違反區域計畫案件裁罰基準

違反區域計畫法裁罰原則表
違反區域計畫法裁罰原則表

 非都市土地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台中市違反區域計畫法21條處以罰鍰基準如下表: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2-17
  • 發布日期: 2022-02-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編定科
  • 點閱次數: 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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