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殯葬用地: 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