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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4.11.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4.11.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1
  • 發布日期: 2024-04-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編定科
  • 點閱次數: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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