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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修正通過 農業區市有地可出售

 台中市政府修正「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經議會16屆四次大會,三讀審議通過,財政處認為將加速地方繁榮及經濟均衡發展。



  財政處表示,本條例在未經議會審議通過之前,僅有可建築市有土地始能出售,議會16屆第四次大會審議修正後,非屬公共設施用地,如農業區、風景區、加油站等市有土地,均可視情形經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出售。



  目前情形為農業區市有土地甚多,由於市府事實上無法從事耕作,多呈閒置狀態,且易於被民間佔用,清查管理花費不少人力及時間,同時一般民眾殷切盼望農業區土地開放買賣,除從事農業生產外,並可興建農舍、開設餐廳等,促進地盡其用,加速地方繁榮。(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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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7-12-31
  • 點閱次數: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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