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修正「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經議會16屆四次大會,三讀審議通過,財政處認為將加速地方繁榮及經濟均衡發展。
財政處表示,本條例在未經議會審議通過之前,僅有可建築市有土地始能出售,議會16屆第四次大會審議修正後,非屬公共設施用地,如農業區、風景區、加油站等市有土地,均可視情形經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出售。
目前情形為農業區市有土地甚多,由於市府事實上無法從事耕作,多呈閒置狀態,且易於被民間佔用,清查管理花費不少人力及時間,同時一般民眾殷切盼望農業區土地開放買賣,除從事農業生產外,並可興建農舍、開設餐廳等,促進地盡其用,加速地方繁榮。(12/31*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