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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處:1月18日請民眾依通知地點領取消費券

  台中市政府民政處指出,本次消費券發放名冊造冊基準日訂於97年12月31日,98年1月1日至1月4日期間,將由各區戶政事務所派員進行名冊轉錄、造冊以及列印通知單、委託書,民眾應可於1月15日前收到通知單,1月18日憑單領取消費券。


  民政處長沐桂新今(29)日指出,消費券發放名冊(副本)與通知單及委託書將於98年1月9日送達各區公所,由區公所於98年1月10日至1月15日間,按戶發送通知單與委託書。請領取人於98年1月18日按通知單指定之發放所前往領取消費券。


  沐處長並表示,為配合消費券發放名冊與通知單及委託書編造作業,本府已核定97年12月29日、31日及98年1月17日本市各戶政事務所暫停夜間延長服務。為維持全國戶籍資料一致性,98年1月1日上午亦暫停受理所有戶籍登記作業,請民眾見諒。(12/29*4)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8-12-29
  • 點閱次數: 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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