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私劣菸酒戕害健康 市府籲切勿以身試法

  私劣菸、酒危害國民健康,亦影響合法業者權益,目前年關將屆,菸酒需求量倍增,台中市政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為防堵私劣菸、酒流入市面,除加強查緝外,並就法令規定加強宣導,呼籲不法業者勿干犯法紀。


  菸酒管理科指出,農民或一般民眾自製酒品,除產製未逾一定數量(成品及半成品每戶共100公斤)且供自用者外,均須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向中央財政部國庫署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執照後始得製造販賣。


  經許可產製之產品,其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均屬私酒,不得產製、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產製私菸、酒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100萬元者,處查獲物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輸入私菸酒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酒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台幣50萬元者,處查獲物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劣菸、劣酒者,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現值超過300萬元以上者,處查獲物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劣菸、劣酒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200萬元者,處查獲物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酒精販賣業者應檢附營業證明文件及其販賣場與儲存場所、經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經營業所在地政府登記後始得營業,違反規定者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12/26*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8-12-26
  • 點閱次數: 578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