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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提「新市政中心公1-2公園」BOT案 公告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

  台中市政府為解決新市政中心、新議政大樓及大都會歌劇院等工程興建完成後所產生的停車空間問題,擬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由民間投資公司支付土地租金及權利金等,以取得新市政中心公1-2等公園用地投資興建及營運之權利。在規劃與使用設計上需能至少提供汽、機車分別各1,300個以上的地下停車位及地面公園興建,期能創造多贏局面,並符合區域開發之共營共榮層次,減少市府財政負擔,以達改善公共服務品質目標。


  建設處處長王誕生表示,這件由民間自提的BOT案在國內少見,多數由政府進行BOT案的可行性評估,這案不同,是由民間提出符合政策需求的方案,市府對第一個提出規劃案的廠商優先審查,做資格標審查,之後再進行內容的相關實質審查。


  王處長說,此案在12月17日順利上網(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公告,雖然提出規劃案的廠商通過基本要求,但市府希望有一個公平機制,故需對外公開45天,讓其他投資人知道這項訊息。如果有其他廠商參與競爭成功得標,需提供200萬元的智慧財產權經費,給原提案的投資廠商。


  本案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之原則及條件摘要如下:

一、基地位置:本基地位於臺中市新市政中心專用區之「公園用地」,計包括西屯區惠國段7地號、惠國段41地號、惠國段27地號、惠國段49地號、惠國段133地號等5筆土地,土地所有權為臺中市政府所有。

二、民間參與方式:採BOT方式,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三、許可年限:

(一)特許年限:自簽約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0年。

(二)興建期間:興建期為自簽約日起180日內向甲方提出建造執照申請,並應於本府核發建築執照日起60日內開工,開工日起至民國99年12月底前完成地下停車場及營運,開工日起3年內完成所有建築物之興建及取得使用執照。

(三)開始營運日:本案應於營運開始日開始營運,最遲不能逾核發使用執照後180日。

四、基本規範:

民間機構於許可年限內取得本案之基地之開發、營運權利,且主辦機關同意民間機構經營之業務範圍為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容許項目及促參法規許可之相關附屬事業之經營。


  投資計畫書內的各項計畫及有關特許年限、土地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等項目,均由申請人自行評估後提送投資計畫書,並由甄審委員會依評審項目及標準審查評選。


  建設處指出,招商文件每份新台幣1,000元整,自即日起至98年2月4日止,於上班時間至台中市政府行政處發包科購領,本案不接受申請人函購。申請人需於98年2月4日申請截止期限前,以書面密封提送申請文件,於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上班時間親自送達或郵寄至台中市政府政風處(地址:台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逾期不受理。另有關本案之相關資訊可至公共工程委員會促進民間參與投資全球資訊網站查詢(http://ppp.pcc.gov.tw/pcc_site/)。(12/24*5)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9-12-18
  • 點閱次數: 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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