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於民國79年至84年間先後開闢農業區八條重要道路,但土地並未辦理徵收,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先行使用,留待以後辦理市地重劃時分回土地,不過帶狀道路如全線納入市地重劃,事實上所困難,致此一問題迄至目前仍未完全解決,市府頃召開會議,將視土地所有權人意見,朝不同方向謀求解決。
市府在以上期間內開闢之道路為環中路、崇德路、福雅路、安和路、福科路五條以及軍功路、中清路、永春路三條,依照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尚未發放之地價款,以上五條道路計約二億五千餘萬元,三條道路計約一億四百餘萬元。
市府意見認為,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依照市府取得土地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予以補償,可在明年3月底前出具價購協議書,問題即可解決,不過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主張市府在92年至96年間,曾依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發放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地價補償,如今遲5年領取(以92年計算)應再補貼利息差額。
另部分所有權人仍堅持應以參加市地重劃分回土地獲得補償,則需俟台中縣市合併後另行檢討研商。
部分意見主張可以容積移轉方式替代補償,但依照規定採容積移轉方式須公共設施劃定年限期滿,亦即都市計畫定案滿15年之後,方可辦理。(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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