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於22日召開的12月份第二次市務會議討論時,由於部分條文用字遣詞尚待進一步討論,以及此一辦法必須在今年年底前通過,以更重新申請,否則原守望相助隊應予解散。
主辦單位民政處提出上一辦法修正之主要目的,在於隊員招募不易,擬將現行辦法「守望相助隊之組成以50人至90人為原則」,修正為「以30人至70人為原則」。但引起討論之第10條「守望相助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開除隊員資格」,其中第六款文字為「誹謗主任委、隊長、打擊守望相助隊士氣、情節重大或言行故意損害守望相助團隊形象有具體事實者」。
上一條文具體指出「誹謗主任委、隊長…」,在一般法令條文中殊不多見,是否可以「「誹謗長官」等概括文字予以替代,尚須研究,但因依照規定必須在97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正,因此近日內,市府即將召開會議立即作成決定。(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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