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相當關切,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已於98年12月2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條文已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www.epa.gov.tw/),其中第3條至第31條及第39條自發布後3個月施行(99年3月2日施行),其餘條文則自發布日施行。如對於修正條文有任何疑義,歡迎將疑義內容寄至yhschang@epa.gov.tw信箱,屆時環保署將彙整常見問題,建置於網站常見問題回復區,以利各界瞭解及配合。
台中市環境保護局表示,為能使新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認定標準更為完備,本次修正歷經約一年之審慎檢討,環保署在多次徵詢各界之修正意見,從98年1月10日至5月20日期間召集相關機關、環保團體、開發單位、公會代表、專家學者等6次公聽會及研商會外,並於98年2月25日、7月24日及9月25日辦理3次法規修正預告,期能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達到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台中市環保局也指出,本次環保署修正重點如下:一、新增環境敏感區位:新增區位為國家重要濕地、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國家風景區、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
二、增訂範圍廣大之環境敏感區擴建一定規模以下,免實施環評之規定:範圍廣大之環境敏感區位國家公園、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增訂擴建一定規模以下,經該環境敏感區位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免實施環評之規定。
三、新增應實施環評之開發行為類別:新增太陽能、地熱、潮汐、潮流等發電機組、矯正機關、深層海水開發利用、氣象雷達站、超高壓變電所等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之規定。
四、加嚴應實施環評之開發行為類別:加嚴廢棄物處理場、再利用機構、火力發電廠、纜車等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之規定。
五、修正累積開發規模之計算方式:為避免開發單位以切割、化整為零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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