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機器、設備合約書之合意當事人,若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合約,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指出,買賣動產契據,如約定之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收安裝費用,而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該契約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新台幣12元之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呼籲納稅人如有上述應按契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而以新台幣12元貼用不足之合約,應自動補貼,以免受罰,若有相關稅務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