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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附設卡拉OK提供顧客使用,不論收費或免費都要課徵娛樂稅

  許多餐廳會附設卡拉OK提供給顧客用餐時歡唱增加餐廳賣點,只是有些餐飲業者,不知道要辦理娛樂稅籍登記而誤觸娛樂稅法,依規定是要裁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為視聽中心之一種,屬於「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餐廳提供卡拉OK設施供人娛樂,不論收費或免費,均比照KTV視聽中心娛樂業者要課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呼籲,餐廳業者如果附設卡拉OK設施供人娛樂歡唱,即屬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應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以免受罰。


  營業人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請多加利用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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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休閒旅遊
  • 發布日期: 2009-12-10
  • 點閱次數: 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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