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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法拍車於未繳清欠稅及罰鍰前 依規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財政部函釋,經行政執行處拍賣之車輛,須繳清至車輛過戶時所滯欠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始可辦理過戶登記。取得拍定之車輛,即使拍賣前的欠稅及罰鍰屬於前車主,在未繳清前,仍不准辦理過戶登記。


  地方稅務局也舉例表示,A君向行政執行處標購車輛時,未先查明該車輛欠稅及罰鍰情形,得標後前往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始發現有高額的欠稅及罰鍰,向稅務局申請免除標購前欠稅及罰鍰。

 

  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又財政部函釋,經行政執行處拍賣之車輛,須繳清至車輛過戶時所滯欠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始可辦理過戶登記,因此,取得拍定之車輛,即使拍賣前的欠稅及罰鍰屬於前車主,在未繳清前,仍不准辦理過戶登記。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想要避免標購欠稅及罰鍰之車輛,於向行政執行處競標拍賣車輛前,可先向所屬稅務局或各地監理機關洽詢。

聯絡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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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休閒旅遊
  • 發布日期: 2009-12-08
  • 點閱次數: 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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