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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明定6樓以上公寓公共空間須加裝監視攝影裝置

 內政部為確保公共建築物使用者在使用建物公共空間時的安全性與空間品質,本年1月11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增列第四章之一「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專章,並自7月1日起施行,明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公共空間,就特定位置需裝置安全維護照明、監視攝影、緊急求救、警戒探測等各項設備。包括新建6樓以上公寓,新法規定在停車空間、車道、車道出入口、電梯車廂內需設置監視攝影裝置,以保障民眾住的安全。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表示,這項法規不溯既往,不過實務上很多公共建物已經在公共空間加裝監視攝影設備;差別應在修法前社區公寓是以公寓大廈管理基金支付這筆裝置費用,修法後,建設公司在請領使用執照前即需投入此項成本。



  依新增法規,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須強制設監視攝影裝置之公共空間,有停車空間(室內、外)、車道、車道出入口及電梯車廂;須強制設緊急求救裝置者,有停車空間(室內)、車道、公共廁所及室內公共通路走廊。需強制設安全維護照明裝置者,有停車空間(室內、外)、車道、車道出入口、安全梯間、公共廁所、基地內通路及避難層出入口。所指須強制裝置,指至少須設置一處,如有兩處車道出入口,至少一處須設置。警戒探測裝置則無須強制裝置,可視需要自由設置。



  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依內政部規定,指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包括電影院、俱樂部、酒店、保齡球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場、體育館、旅館、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咖啡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寺廟、教會、醫院、療養院、銀行、郵局、總樓板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倉庫、汽車庫;.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車站、航空站、加油站、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等。(1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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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7-12-14
  • 點閱次數: 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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