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每逢10月起至年底,道路開挖重鋪或人行道整修等公共設施施工頻率比一般時間高,質疑是政府機關消化預算。報導還指出,台中市有部分市府發包工程備受質疑,包括太原園道、育德園道及公益路人行道翻修工程等。市府相關單位對此提出幾項說明。
針對「道路開挖重鋪或人行道整修等施工頻率比一般時間高」這項說法,建設處表示,部分工程施工期間原本即為9月至12月,部分工程需待用地取得完成後始得進場施工,時間大約在下半年,非特定為10月至年底。
另外,內容提到「有公立學校舉辦活動剩下數千元經費,廠商主動代為處理;另部分單位不敢把錢用在自己身上,買宣導品囤積以便爾後使用」。計畫處調查12 個相關單位及一級機關,各單位機關皆依政府採購法或實施計畫期程辦理,如有剩餘款均依規繳回或依規動支;至於行政處亦表示,各單位購置宣導品皆因業務需要或辦理活動時宣導業務(政令)用,於市府請購案件中無發現上述情形。
有關會計制度,「年度預算結束之前,公共設施整修最頻繁,政府採購也頻率最高。上述現象...與預算執行率有關,預算不能於年底前發包執行,可能收回繳庫或需辦理保留」。對此,主計處表示,有關市府各單位經費動支案件,主計處均依據「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98年度預算執行節約措施」要求各單位應按預定計畫及進度有效執行,已執行完成之經費賸餘款,應即停止支用繳庫,並檢討無辦理之必要或可撙節辦理者,應予凍結。上述節約措施主計處亦於98年10月5日函知市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遵照辦理,以落實預算執行,避免各種浪費情形發生。
綜合相關單位的說明,計畫處提出四點建議:一、針對部分工程進度落後工程,計畫處已於11月18日函各該單位機關檢視各經辦工程務必督促廠商加快施工進度,使工程如期完工,儘量不要保留預算。二、廠商若為資金需求所作之趕工作業,市府各業務單位應加強品質管控,確保工程如期如質完成,以達到景氣活絡之目標。三、市府各單位若至年底前始檢視全年預算執行,應要求每季檢視預算執行,以達年度預算執行目標。另若預算金額甚鉅、無法當年度完成發包或必須分年辦理之計畫或工程,「預算編列」應衡酌「預算執行能力」分年覈實編列,並請主計處確實把關,以避免年年預算保留之可能,並降低市府預算保留比例。四、因應工程會訂定之「重賞重罰獎懲原則」,為爭取績效,應鼓勵各被列管計畫(案件)針對「預算執行進度」以及「實際施工進度」每月、季檢討,俾憑達成最佳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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