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執行標的不限於欠稅人之現金,依法只要欠稅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皆可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除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外,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
如納稅義務人經濟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款者,可向案管之行政執行處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如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或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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