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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欣停車場未立牌即收費 交通處:被開立機車繳費單者無須繳費

  有民眾陳情反映「機車收費17個月 東欣才立告示牌」,台中市政府交通處說明表示,有關「東欣停車場」,交通處自96年6月1日起實施汽、機車停車收費管理迄今,交通處除依據停車場法及本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辦理停車收費公告程序外,同時也發布新聞稿公告周知。


  交通處也指出,該停車場機車收費處係設置於停車場基地之人行道上,由於該停車場緊鄰東興市場,該人行道屢遭違規流動攤販佔用,機車無法進入停放,故交通處尚無設置機車收費告示牌。經對違規攤商加強取締後,其人行道上已較無違規佔用情形,機車亦可進入停放,交通處方開立機車停車繳費通知單。


  有關民眾於97年11月22日遭開單管理員開立機車停車繳費通知單,經向交通處提出申訴後,交通處除已於97年11月26日設置機車收費告示牌外,並立即停止該處機車停車收費管理。此外,針對該處已被開立之停車繳費通知單之機車車主,交通處將主動撤銷該處機車繳費通知單,車主無須繳費;倘車主已繳清停車費需退費,請逕至交通處一樓服務櫃檯(中市自由路二段53號)辦理,交通處會儘速為民眾辦理退費事宜。


  交通處也表示,為提前讓使用人知悉,該機車收費處交通處已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規定,在明顯處設置機車停車收費告示牌,內容均已載明機車停車收費的相關規定,預定自97年12月16日起實施機車停車場收費管理,籲請民眾多加留意。(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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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8-12-03
  • 點閱次數: 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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